摘要: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下降,理解这一问题的成因,是制定扩大内需、提升经济结构等政策措施的基础。本文认为我国渐进式改革导致的初始财富格局对于收入分配格局起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财富格局,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收益对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间的分配格局有显著影响,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的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国有财富占比过高的分配格局。在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应当从完善税收体制、开放垄断性行业等方面入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份额不断下降,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经济发展战略问题。根据公布的资金流量表[1](实物交易)的数据,从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的角度看,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占比在不断下降(图1)。在1997年-2007年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85%,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1%,同期GDP年均增长率为12.75%[2]。虽然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总量及人均水平都有较大增幅,但其增长率都明显慢于同期GDP增长率,结果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可支配收入总额的比重由68.60%下降至57.52%,降幅为11.08个百分点。同期,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虽然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但均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份额由18.30%上升至24.06%,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则从1997年的13.45%升至2004年高位23.27%后,逐年下降到18.42%。
图1 调整前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
数据来源:1992-2004年数据来自《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05-2007年数据来自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
注:表中数据是金融机构利息调整后的数据,但这种调整不影响可支配收入。
作为居民消费的资金来源,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多少直接影响着居民部门的消费水平和国内需求,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的不断下降,意味着居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程度越来越低,势必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出口拉动型到依靠内需增长的转变。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全球经济再平衡是大势所趋,我国原先依靠出口的增长模式难以持续,下一步的经济增长动力何在?主要依靠消费还是继续依靠投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下一步政策取向的基础。只有正确分析居民可支配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正确的政策,合理调整居民、政府和企业对国民可支配收入这个“大蛋糕”的分配格局,改变居民收入份额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从根本上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才能真正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影响收入分配的核心是初始财富[3]分配格局,而劳动力报酬并非影响我国近年收入分配的主因。我国渐进式的改革对各部门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不同于其他国家。在西方发达国家,财富分配的规则早已确定,因此,分析收入分配格局时,财富格局被给定;在前苏联国家,国民财富在短期内被重新分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了大量国民财富,其中大部分处于国家和政府的掌控下,这与前苏联国家均分国民财富的做法不同,也跟西方长期发展中形成的财富格局有异。1999年以来,随着住房市场改革、资源价格改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资本性收益大大增加,政府拥有的财富——土地、资源和垄断性行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开始显现,财富分配格局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日渐重要。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十余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构成与变化,回顾了各类文献对这种变化的解释,提出财富格局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可忽视的论断。第三部分通过利息收入、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利润等数据对资金流量表中企业、政府实际可支配收入项目进行了调整,并相应地还原了企业、政府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资产收益的作用,并进一步论证了财富格局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比劳动力报酬更为重要。第四部分为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理论假说:财富分配格局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已被广泛关注,学术界人士也各抒己见。现有文献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民收入要素分配格局上,认为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是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份额相对下降的主要原因,而资本收入和生产税份额的上升分别提高了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存在企业部门挤占了居民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的现象。李扬、殷剑峰(2007)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2003年我国资金流量表,讨论了居民、政府和企业各种收入来源的变化对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的影响,认为劳动报酬份额的相对减少是因为企业部门支付的劳动报酬份额明显下降,财产收入的相对减少主要是由于居民投资领域狭窄和投资收益因流动性过剩而下降;企业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分别以利润和从企业部门获得的生产税净额的形式转移了居民部门的收入。其中,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相对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而在于其主要支出——对居民部门的劳动报酬支出和利息支出长期被稳定在较低的水平上。白重恩、钱震杰(2009A)利用2004年经济普查后修订的资金流量表,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一些文献认识到资金流量表存在的缺陷,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分析了不同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白重恩、钱震杰(2009B)利用省际收入法GDP数据和财政收入统计数据,调整了资金流量表中的要素分配结构,发现1992—2005年间,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在1996年达到最高,此后逐年降低。在初次分配阶段,劳动报酬所占份额的相对下降是由于在要素分配格局中资本收入份额和生产税份额的上升。2005—2007年间,生产税净额占比上升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了3个百分点。要素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比和再分配中收入税占比上升,使政府部门收入占比上升了6.39个百分点。此外,在初次分配阶段,企业部门取得的经营性留存在全国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提高了7.49个百分点,而在再分配阶段,缴纳的收入税增加了1.24个百分点,故其可支配收入占比提高了6.33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经营性留存上升,一方面原因是其支付的劳动者报酬的份额在减少,另一方面原因是低利率的金融抑制政策导致居民部门以较低的资本价格补贴企业部门。该文还认为,虽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上升幅度几乎相同,但在OECD国家的国民收入格局中,政府收入一般都高于企业部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更突出的问题,很可能是由于前面所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部门收入占比过高。李稻葵等(2009)对国民收入的各部门比重变化做了国际比较,通过分析122个国家在1960-2005年期间劳动收入占GDP比重,该文发现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的变化趋势呈现U型规律,即劳动份额先下降后上升,转折点约为人均GDP6000美元(2000年购买力平价)。
(二)财富分配格局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我国的财富格局在决定收入分配的诸多因素中举足轻重。我国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改革方式不同,决定了财富分配格局的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财富分配的规则早已确定,财富主要集中在个人手中。在前苏联国家,国家财富在不到10年时间中被迅速重新分配,通过三次私有化,将财富主要从政府和国企手里转移到个人。1988-1991年,政府允许企业财产合法转移给员工和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按照所谓的立即私有化(spontaneous privatization),管理人员取得了对部分企业资产的控制。从1992年开始,俄罗斯政府确立了出售企业资产的目标,目的在于将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转变成高效、逐利的私有企业。为快速分配资产并取得民众的拥护,政府采取了凭证式私有化(voucher privatization)的方法,即每张凭证都对应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平均分配给所有居民,而居民又可以用凭证来交换即将被私有化的企业股权。但由于大部分民众缺乏相关信息,对投资缺乏准备和意愿,使绝大多数凭证落入了管理层的手中。1995年,俄罗斯政府由于缺乏资金,采取了贷款转股权的行动,即拍卖部分大型国企资产,由于内部人控制,拍卖缺乏竞争,大部分资产被贱卖,少数人因此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世界级富豪,但同时也加大了俄罗斯的财富差距和社会动荡。
我国渐进式的改革与前苏联的“休克式”改革对各部门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不同,需要对部分财富的归属和变化做具体分析。我国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市场在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价格、劳动力管理等多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居民收入水平大有提高,但土地、金融及其他资源仍然由政府和国企掌控。虽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抓大放小”,将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有的已经完全私有化,这种“抓大放小”的改革可能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给个人,也加剧了收入不平等。
实际上,我国的改革大多是针对财富增量的改革,大多数财富的存量并没有分到居民和私营企业手中。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资产性财富集中在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掌控下,居民部门的资产性财富极少。在经历了30余年的迅速发展后,我国财富的存量和增量价值都大幅增加,其中,存量价值的增加可能远远大于增量。在众多改革措施中,国有企业、资源价格和房地产市场改革对财富的影响最为显著。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加上经营环境好转,1999年实现了整体扭亏为盈,政府不仅无需为之付出或承担多种补贴和成本,反而增加了税收、红利等收入。1999年之前,资源价格和房地产市场没有完全市场化,国民财富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未能显现;1999年之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价格相继改革,加上经济快速发展,这些财富的价格迅速大幅上涨,给这些财富的拥有者(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带来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些财富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日渐明显。由于存量大部分在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掌控下,存量的增加必然大幅提升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共部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
到目前为止,大多文献没有重视财富效应对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分配中的作用。本文认为,由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构成的资本性收入对国民可支配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部门间分配格局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政府所拥有的土地、国有企业等大量资本为其带来的资本性收入,是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此消彼长的主要原因。例如,2009年,全国员工报酬总计约为4.3万亿元,而政府的土地转让金估计约1.5万亿元,国有企业利润总计1.34万亿元[4]。1997-2008年间,劳动者报酬的年均增幅约为11.6%,而同期国有企业利润的年均增幅为32%,政府土地转让金收入的年均增幅则超过了33.6%。
在分析我国的收入分配时,如果忽视财富分配格局(存量)的影响,而只关注边际变量(薪酬)的变化,则可能难免失之偏颇。例如,资金流量表在编制时未核算由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利润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引起的资金流动,绝大多数文献中也未对这些项目做出调整,而这些资金流动显然会影响不同部门间的收入分配,特别是政府和企业间可支配收入的分配。
本文认为,我国居民部门资本性收入占全国资本性收入比重不断下降,是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而我国资产性财富的分配格局,是居民部门资本性收入占比下降的深层次原因。在我国目前的财富分配方式下,居民部门很难分享资产性财富增值带来的收益,绝大多数资本性收入通过资产交易由居民部门和私有企业部门流入了政府部门,推高了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
三、假说的验证:统计分析
(一)基础数据
资金流量表为我们提供了可支配收入的各组成部分的数据(表1)。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经常转移对应资金流量表中相应项目的资金来源项,资本性收入对应资金流量表中财产收入的来源项与本文定义的经营性留存之和。
表1显示,形成可支配收入的各个环节均导致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劳动者报酬占全国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了5.61个百分点,居民资本性收入占国内总资本性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2.24个百分点,居民转移收入占国内总转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5.55个百分点。因为劳动者报酬是居民部门取得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占全国可支配收入比重的下降已经引起了多数文献的关注(李稻葵等[2009],白重恩、钱震杰[2009A])。李稻葵等(2009)指出,不管是国际上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横截面数据,我国不同发展程度的省际横截面数据,还是个别国家(英国)的时间序列数据,劳动要素收入在GDP中的份额都呈现出U型规律,即劳动份额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照,表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关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较高的国家,劳动份额占比较高,而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家劳动份额占比较低。该文的实证检验表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份额占比的变化符合U型规律,仍处在跨国比较中的U型曲线的左边。因此,我们单纯不能通过提高劳动要素的收入来解决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问题。
表1 可支配收入的各组成部分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及其在不同部门间的分配
年份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资本性收入
|
经常转移
|
国内劳动者报酬/国内可支配收入
(居民部门)
|
国内生产税净额/国内可支配收入
(政府部门)
|
国内资本性收入/国内可支配收入
|
企业
|
政府
|
居民
|
国内经常转移/国内可支配收入
|
企业
|
政府
|
居民
|
1997
|
0.5335
|
0.1568
|
0.3043
|
55.22%
|
4.30%
|
40.48%
|
0.1077
|
7.97%
|
37.80%
|
54.24%
|
1998
|
0.5316
|
0.1661
|
0.2981
|
54.09%
|
3.54%
|
42.36%
|
0.1032
|
7.07%
|
38.38%
|
54.54%
|
1999
|
0.5303
|
0.1642
|
0.3009
|
58.91%
|
2.13%
|
38.96%
|
0.0997
|
6.69%
|
40.12%
|
53.19%
|
2000
|
0.5077
|
0.1642
|
0.3228
|
58.42%
|
3.51%
|
38.07%
|
0.0979
|
5.41%
|
47.76%
|
46.83%
|
2001
|
0.4999
|
0.1699
|
0.3237
|
61.97%
|
4.29%
|
33.73%
|
0.1122
|
5.55%
|
50.96%
|
43.48%
|
2002
|
0.5047
|
0.1720
|
0.3143
|
64.07%
|
5.62%
|
30.31%
|
0.1235
|
5.08%
|
50.13%
|
44.79%
|
2003
|
0.4891
|
0.1718
|
0.3284
|
63.05%
|
6.04%
|
30.91%
|
0.1278
|
4.92%
|
51.26%
|
43.82%
|
2004
|
0.4660
|
0.1478
|
0.3745
|
68.58%
|
3.65%
|
27.77%
|
0.1234
|
1.53%
|
53.51%
|
44.96%
|
2005
|
0.4985
|
0.1598
|
0.3305
|
68.61%
|
3.93%
|
27.46%
|
0.1301
|
2.68%
|
55.47%
|
41.85%
|
2006
|
0.4890
|
0.1656
|
0.3346
|
66.20%
|
5.47%
|
28.33%
|
0.1432
|
2.35%
|
58.80%
|
38.85%
|
2007
|
0.4774
|
0.1740
|
0.3374
|
66.14%
|
5.62%
|
28.24%
|
0.1471
|
2.29%
|
59.02%
|
38.69%
|
变动(百分点)
|
5.61
|
1.72
|
3.31
|
10.91
|
1.32
|
-12.24
|
3.95
|
-5.68
|
21.22
|
-15.55
|
数据来源:《统计年鉴》。
表1还清楚地显示,资本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而居民在其中的占比却有显著下降。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资本和资产价格的大幅上涨,并因此带来资本性收入的增加,增强了资本性收入对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力。1997-2007年间,资本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增加了3.31个百分点,折合年均增长率为13.99%,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可支配收入总额年均增长率12.82%,更高于同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10.75%。但是,在资本性收入总额占可支配收入总额比重由1997年的30.43%上升至2007年的33.74%的背景下,居民部门在资本性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却不断下降,使得居民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占本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7年的17.95%下降至2007年的16.56%,同期居民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占总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2.32%下降至9.53%,与总体经济发展很不协调。然而,居民部门在资本性收入分配中地位的下降却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学界针对资本性收入在各部门间分配问题的研究也鲜见。
1997—2007年间各部门资本性收入在总资本性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表明,居民部门在资本性收入中占比下降的份额由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分享了,其中企业部门在资本性收入中的份额上升了10.91个百分点,占居民部门下降份额的绝大多数。在可支配收入的构成项目中,本部门经常转移的年均增长率12.53%,远低于经常转移总额的增长率16.40%,但是由于经常转移总额在可支配收入总额中的占比不大,该项对可支配收入在三个部门间分配格局的影响有限。
以上分析说明,资本性收入占总可支配收入比重的上升,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比重还将继续上升。因此,要在不影响总体经济发展步伐的前提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必须依靠或主要应当依靠提高居民部门在资本性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这也使弄清过去十余年间居民部门在资本性收入分配中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成为问题的关键。
(二)数据的调整
本文的重点是分析初始财富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我们利用反映不同部门(主要是政府部门)财富收入的数据,对资金流量表中的数据进行调整,以更为准确地反映财富收入在不同部门收入中的比重,以及对不同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
由于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没有计入资金流量表,该表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各部门收入分配的比重[5]。生产活动形成的增加值是资金流量核算的起点,然后经过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形成可支配收入,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为国内生产总值。国家统计局在核算各部门的增加值时,首先利用相关资料,测算出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的增加值,然后用国内生产总值减去这些机构部门增加值得出非金融企业部门增加值。但是,政府部门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劳动者报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构成[6],不包括政府部门的各种预算外收入。图1显示,在收入分配、再分配的各个项目中,也未涉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收入。资金流量表中财产收入项下虽然设立了“地租”项,但该项数值一直为零,《中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中给出的说明是,“目前资料不足,暂不进行核算”。 虽然政府预算外收入不影响GDP或可支配收入总额,但却影响它们在不同部门间的分配,而且这些预算外收入的数额相当可观。我国政府的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制度外收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等等,两者的规模都分别超过了万亿元(常兴华、李伟,2009)。但是,由于缺乏官方数据,预算外收入仅仅是学者的估算。
除了政府预算外收入之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还需要考虑分离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构建公共部门和非国有企业部门。《我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中对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部门的定义表明,国有企业包含在企业部门中,但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国有企业拥有对多种资源和市场的优先甚至垄断权,其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权在政府,其利润的实际支配权也在政府,本文将国企利润视同是政府凭借对国有资本的实际拥有权取得的资本性收入[7]。
金融部门的利息收入和支出也是需要调整的内容,这是因为,金融机构部门财产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和支出主要来自金融中介活动,仅有极少部分是金融部门自有财产收支。如果将因中介活动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记在金融机构部门的财产收入中,不仅会错误估计金融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来源的构成,也会错误估计财产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具体来说,我们以国家统计局修订过的1997—2004年资金流量表数据,以及2005 —2007年国家统计局每年在《我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资金流量表数据为基础,构建公共部门和非国有企业部门,将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利润计入资金流量表中未核算的公共部门实际可支配收入项目,对各部门可支配收入结构进行了三次数据调整,以期剖析财富效应的影响(表2)。首先,本文将金融部门的利息收入与支出相减,得到净利息收入,计入企业部门的财产性收入,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反映金融部门的实际财产收入,以及企业财产性收入的占比。其次,本文将土地出让金从企业收入中剥离,计入政府收入,从而更准确地计算政府的财产性收入。第三,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利润有所有权,本文将国有企业利润视为政府的资本性收入。通过这些数据调整,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各部门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有大幅改变,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分析财富分配格局对各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表2、金融部门利息、土地出让金和国有企业利润 (单位:亿元)
|
金融部门
|
土地出让金
|
国企利润
|
|
利息收入
|
利息支出
|
净利息
|
1997
|
2373
|
2328
|
46
|
248
|
540
|
1998
|
3361
|
3380
|
-18
|
375
|
214
|
1999
|
5088
|
5095
|
-7
|
500
|
1146
|
2000
|
4966
|
5087
|
-121
|
734
|
2834
|
2001
|
6044
|
6082
|
-38
|
1039
|
2811
|
2002
|
4969
|
4954
|
15
|
1446
|
3786
|
2003
|
6774
|
6515
|
259
|
2055
|
4769
|
2004
|
5791
|
5680
|
111
|
2575
|
7369
|
2005
|
5614
|
5320
|
294
|
2904
|
9580
|
2006
|
4393
|
4727
|
-335
|
3815
|
12194
|
2007
|
5129
|
5169
|
-41
|
4873
|
17442
|
数据来源:国有企业利润数据来自《财政统计年鉴》,其余数据来自《统计年鉴》。
1、数据的初步调整
我们对数据进行的第一次调整,是将金融机构部门利息收入的来源方和运用方相减之后的净利息收入,作为金融部门的利息收入,再与资金流量表中的金融机构部门财产收入下其他项目的来源方相加,得到金融部门的财产收入,然后将调整后的金融部门的财产收入与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财产收入合并为企业部门的财产收入。此前的文献中,白重恩、钱震杰(2009B)基于相同的原因对数据进行了同样的处理。表2已经反映了本次数据调整的结果。
2、数据的第二次调整:土地出让金
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各种政府预算外收入均未计入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中。根据我国指数研究院的报告,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达1.5万亿元,全国70个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8]。2007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9]。在忽略政府土地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的前提下讨论我国各部门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准确呈现各部门间的收入分配格局及其变化,当然也就很难找出引发这一变化的真正根源。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未记录在资金流量表中的资金流进行估算,从而得到各部门相对准确的可支配收入。
在数据调整中,我们首先从企业部门的资本性收入中减去土地出让金,计入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收入中。这是因为,目前从政府购买土地的主要是企业,居民部门很少从政府直接购地,非金融企业部门增加值的测算方法使得这部分本应从企业部门经营性留存中扣除的支出未予扣除,从而高估了企业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和可支配收入,低估了政府部门的相应收入项目。由于缺乏政府土地出让金的直接统计数据,而《2009我国统计年鉴》中列示了1997—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土地购置费用,本文在缺乏其他数据来源的情况下,用这一数据近似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收入[10]。
3、数据的第三次调整:国有企业利润
从1999年开始,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有所改善,我国工业经济效益随之提升,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增加。国际方面,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减小,东南亚国家经济日趋复苏,北美和欧盟经济增长加快,国际贸易增加。在国内,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给企业创造了较为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1998年初,新一届政府提出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的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大力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初步形成,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的国有企业都实现了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1998年,国有企业全年利润才214亿元;2000年全年实现利润超过了2800亿元;到2007年,国有企业利润更是达到1.7万亿元。
在相关数据调整中,我们将国有企业利润划归政府可支配收入。我们将国有企业利润从企业部门的资本性收入中减去,加入到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收入中,再来比较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的份额。
(三)数据调整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
数据调整对企业和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本性收入中的比重影响显著,而且逐年增加(表3、4)。随着土地出让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的增加,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份额,调整前后数据的差距由1个百分点迅速扩张到8.51个百分点。在部门资本性收入结构方面,在去除土地出让金和国企利润后,1997年企业的资本性收入由调整前的55.28%降低至51.98%,降幅为3.3个百分点;2007年,降幅为25.16个百分点。1997年,土地出让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的调整使企业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分别降低了0.32和0.68个百分点;2007年,两者的影响力分别增加到-1.86和-6.65个百分点。同期,企业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由12.1%下降至9.91%,而政府收入则由19.30%上升到32.57%。这显示,政府掌控了财富,政府部门从资本性收入中的获利远远超过了其他部门,国有财富给政府部门带来的收益使得政府部门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上升比例超过了居民下降比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财富为政府带来的收益还将逐年增加。
表3 数据调整对国民可支配收入结构的影响
|
调整前
|
土地出让金调整后
|
国企利润调整后
|
(2)-(1)
(百分点)
|
|
企业
|
政府(1)
|
企业
|
政府
|
企业
|
政府(2)
|
1997
|
13.10%
|
18.30%
|
12.78%
|
18.62%
|
12.10%
|
19.30%
|
1.00
|
1998
|
13.45%
|
18.13%
|
13.00%
|
18.58%
|
12.74%
|
18.84%
|
0.71
|
1999
|
14.70%
|
18.10%
|
14.14%
|
18.66%
|
12.85%
|
19.95%
|
1.85
|
2000
|
16.60%
|
19.20%
|
15.86%
|
19.94%
|
12.98%
|
22.82%
|
3.62
|
2001
|
17.50%
|
20.50%
|
16.55%
|
21.45%
|
13.96%
|
24.04%
|
3.54
|
2002
|
18.00%
|
21.00%
|
16.80%
|
22.20%
|
13.65%
|
25.35%
|
4.35
|
2003
|
18.20%
|
22.00%
|
16.70%
|
23.50%
|
13.21%
|
26.99%
|
4.99
|
2004
|
23.27%
|
18.90%
|
21.67%
|
20.50%
|
17.11%
|
25.06%
|
6.16
|
2005
|
20.04%
|
20.55%
|
18.48%
|
22.11%
|
13.33%
|
27.25%
|
6.71
|
2006
|
18.52%
|
22.75%
|
16.75%
|
24.52%
|
11.09%
|
30.18%
|
7.43
|
2007
|
18.42%
|
24.06%
|
16.56%
|
25.92%
|
9.91%
|
32.57%
|
8.51
|
表4 三次数据调整对资本性收入结构的影响
|
调整前
|
土地出让金调整后
|
国企利润调整后
|
(2)-(1)
(百分点)
|
|
企业
|
政府(1)
|
企业
|
政府
|
企业
|
政府(2)
|
1997
|
55.28%
|
4.29%
|
54.24%
|
5.33%
|
51.98%
|
7.59%
|
3.30
|
1998
|
54.59%
|
3.50%
|
53.10%
|
5.00%
|
52.25%
|
5.85%
|
2.35
|
1999
|
59.20%
|
2.12%
|
57.34%
|
3.98%
|
53.09%
|
8.23%
|
6.11
|
2000
|
58.84%
|
3.47%
|
56.55%
|
5.76%
|
47.73%
|
14.58%
|
11.11
|
2001
|
61.67%
|
4.33%
|
58.70%
|
7.30%
|
50.65%
|
15.35%
|
11.02
|
2002
|
64.03%
|
5.63%
|
60.20%
|
9.46%
|
50.16%
|
19.50%
|
13.87
|
2003
|
63.48%
|
5.97%
|
58.95%
|
10.50%
|
48.44%
|
21.00%
|
15.03
|
2004
|
68.66%
|
3.64%
|
64.41%
|
7.89%
|
52.25%
|
20.04%
|
16.40
|
2005
|
68.69%
|
3.92%
|
63.98%
|
8.62%
|
48.45%
|
24.15%
|
20.23
|
2006
|
66.30%
|
5.45%
|
61.02%
|
10.73%
|
44.15%
|
27.60%
|
22.15
|
2007
|
66.23%
|
5.61%
|
60.73%
|
11.10%
|
41.07%
|
30.76%
|
25.16
|
值得注意的是,1997-2007年间,企业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占比在调整前上升了10.91个百分点,而在调整后却下降了9.09个百分点。可见调整前企业部门资本性收入占比的上升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利润,而非其它企业的收入增加。与仅经过土地出让金调整的数据相比,经过国有企业利润数据的调整之后,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和资本性收入份额进一步提高,且提高的幅度大大超过由土地出让金调整带来的影响。
实际上,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在总可支配收入中占比越来越重要,存量资本又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随着财富的市场化收益提高,必然带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调整前的数据显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收入,11年间分别提高了10.91和1.32个百分点,但居民资本性收入在国民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有所降低。
还需要指出的是,因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资本性收入在企业、政府、居民三个部门间的分配对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的影响,未对各种要素收入做调整。若再进行白重恩、钱震杰(2009b)文中所作的调整,将会使得生产税和劳动收入所占比重都低于资金流量表中所反映的水平, 而资本性收入份额则将更高,从而加强各部门资本性收入占比对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本文的观点。另外,本文受数据时间序列较短、部分控制变量数据可得性差的限制,很难进行实证分析,这也是未来这一领域研究可以努力的方向之一。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发现,财富格局,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收益对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间的分配格局有显著影响,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的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国有财富占比过高的分配格局。在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应当从完善税收体制、开放垄断性行业等方面入手。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将部分土地转让金用于社会保障;(2)对垄断企业征收资源或垄断税;(3)国有企业利润在审计后要部分上交,纳入预算;(4)部分垄断行业应当对民营企业开放,而国有企业应当适时退出。在收入再次分配阶段,政策举措应当从政府职能的转变入手。也就是说,要建设 “服务型政府”,扩大公共部门支出,均等公共服务。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减少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2)坚持对“三农”的扶持政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3)坚持各项惠及民生的具体政策,特别是教育、培训、就业、住房和其他刺激消费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使公共财政更多地惠及民生,使居民部门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得以稳定提高。当然,在具体实施方面,还需要根据国情,视需要与可能,分轻重缓急机,全面权衡,稳步推进。
(作者:徐忠 张雪春 张颖)
注:
[1]资金流量表是分析居民、政府和企业三部门之间可支配收入变化及其原因的基础。资金流量表不仅记录了各部门以增加值为起点,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可支配收入的过程,还反映了可支配收入的各组成部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财产收入、经营性留存、经常转移在各部门间的分配情况。资金流量表把参与资金活动的主体分为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居民和国外五个部门。为了便于分析,大部分文献将资金流量表中的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部门合并作为企业部门,与政府和居民部门共同参与国民经济的生产和分配。资金流量表中未列出经营性留存项,本文将其定义为增加值中剔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财产收入后的余额。
[2]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CEIC,GDP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的《2009中国统计年鉴》,增长率用复合增长率法计算得到。
[3]这里所指的财富,包括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两者都可能给占有人带来收入,而这部分收入的规模和增速可能远远大于劳动力报酬。个体或群体掌握的财富越多,由此带来的收入也越多。
[4]劳动者报酬数据来自CEIC的员工报酬(remuneration of employee)总额,土地转让金数据来自中国指数研究院网站,国有企业利润数据来自财政部网站。
[5]当然,并非所有预算外收入都是国民收入分配的组成部分。
[6]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3月。
[7]更准确的做法是将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合并为公共部门,但现有数据无法分别计算公共部门和非国有企业部门的各类收入和支出,为计算方便起见,本文将国企利润划入政府部门财产性收入。
[8]中国指数研究院:《政府土地出让金研究报告》,http://www.soufun.com/news/zt/200912/09tdcrj.html。
[9]根据wind数据库中国宏观数据国家财政与支出中全国财政收入与全国预算外财政收入计算。
[10]严格来说,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是地价款,也称(大)出让金,包括三个部分:(1)基础部分是征地税费,如国土部门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费等,税务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其他部门的植被恢复费等,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补给集体经济组织和拆迁户;(3)小出让金,即政府的纯收入,这部分在大出让金中的比重各地不一,很难估算。
参考文献:
【1】 白重恩、钱震杰,2009A:《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
【2】 白重恩、钱震杰,2009B:《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3】 常兴华、李伟,2009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测算结果与调整对策》,《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
【4】 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2009年:《GDP 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 型规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5】 李扬、殷剑锋,2007年:《我国高储蓄率问题探究》,《经济研究》第6期。
【6】 国家统计局,2009年:《2009我国统计年鉴》,我国统计出版社,北京。
【7】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2年:《我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我国统计出版社,北京。
【8】 徐忠,张雪春,丁志杰,唐天,2010年:《公共财政与中国国民收入的高储蓄倾向》,《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9】 中国指数研究院,2009年:《政府土地出让金研究报告》,http://www.soufun.com/news/zt/200912/09tdcrj.html。
【10】 Li Hongyi, Danyang Xie, Heng-fu Zou (2000) ‘Dynamic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3, No. 4 (Nov. 2000), pp937-961.
【11】 Stiglitz, J. E. (1969)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wealth among individuals,’ Econometrica 37, 382-97.